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依法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的各項權利,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更是農民的重要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的基本權利,是農民根本利益所在。1997年以來,各地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中辦發[1997]16號)和《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搞好第二輪土地承包工作穩定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省委辦[1997]70號)精神,基本完成了以延長承包期30年為核心內容的二輪土地承包工作,促進了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和完善,為保持農村社會穩定奠定了制度基礎,贏得了廣大農民群眾的擁護。但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些地方土地承包權證尚未發放到農戶手中;個別鄉村二輪土地承包工作因種種原因尚未開展;一些地方土地調整隨意性大,土地流轉不規范,土地整理后承包農戶權益受損,農嫁女等特殊群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落實;少數地方不尊重農民意愿,強行收回承包地,強迫土地流轉,強占承包地。盡管這些問題發生在少數地方,但農民群眾反映強烈,如果不妥善處理,將會影響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長期穩定,影響農民群眾生產積極性,影響農用地資源保護和糧食生產安全,影響黨群干群關系和農村社會穩定。各級黨委、政府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重要性、緊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責任心和使命感,切實把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工作做好。
二、總體要求和工作原則
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總體要求是:全面完成二輪土地承包,妥善處理二輪土地承包遺留問題,做到承包面積、四至、合同、權證“四到戶”;切實加強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經營權證和檔案管理,規范承包土地流轉、整理、征用行為,有效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一步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加快建立多種形式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確保耕地占補平衡和糧食生產能力。
從今冬開始到明年底,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檢查《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貫徹落實工作。各地要按照“摸底排查、分類指導、先易后難、逐個落實”的要求,在明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任務,明年下半年開展查漏補缺、規范提高、檢查驗收和總結完善工作。
在實際工作中應把握以下幾條原則:
(一)突出穩定,注重完善。堅持“大穩定、小調整”。已經完成二輪上地承包的地方,不要隨意變動,不能推倒重來搞重新發包,以免引起新的矛盾。不夠完善的地方,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續完備、權證到戶的要求做好規范工作。
(二)尊重民意,形式多樣。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必須充分尊重廣大農民群眾的意愿,確保農民的合法權益。土地調整、整理、征用等必須認真履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解決遺留問題,要因地制宜,從各地實際出發,有什么問題就解決什么問題,要尊重歷史,形式多樣,不搞一刀切。
(三)落實責任,積極穩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要實行市、縣(市、區)黨政一把手負責制,確保二輪土地承包工作的全面完成,確保不出現新的突出矛盾,確保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要積極穩妥,講究方法,重在解決問題,做實做細工作。
三、進一步落實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中的有關政策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國家法律和政策賦予農民承包經營集體土地的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享受農村土地承包的合法收益。
(一)切實穩定二輪土地承包關系。已完成二輪土地承包工作的地方,必須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堅持承包期30年不變。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確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調整承包地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村民)同意,并報鄉(鎮)政府和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嚴格按照“四到戶”要求落實農戶承包地。原實行“兩田制”的地方,原則上要按照“四到戶”要求落實承包地。責任田流轉合同到期的,要尊重農民意愿,及時將地塊確權到戶,變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人均耕地不足0.2畝的地方,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村民)同意,報鄉(鎮)政府和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采用只確定面積不確定四至的辦法落實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認真落實“農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婚嫁婦女和入贅男子在二輪土地承包時未落實承包土地的,應以二輪土地承包方案為基礎,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認真予以落實,切實保護其應有權利不受損害。已完成二輪土地承包的地方,可在機動地、土地整理后新增地、收回的承包地中予以適當解決,承包地不能解決的可通過集體經濟補償等辦法予以適當解決。
(四)妥善解決“定銷戶”、“外來戶”等歷史遺留問題。六十年代初國家困難時期一些地方精簡下放到農村落戶的“定銷戶”或“戤社戶”問題,八十年代中期至九十年代初一些地方為解決土地無人耕種而允許外地農民承包經營本村土地并同意將其戶口遷入的“外來戶”問題,由當地政府根據歷史和當前實際情況,予以妥善解決。
(五)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合同的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農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原核發的《浙江省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證》繼續有效,今后換發、補發等一律使用全國統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凡按法定程序批準進行調整而導致地塊、面積變動的,承包雙方應及時變更承包合同,縣(市、區)政府應在承包經營權證上作變動登記,確保實際承包面積、四至與承包權證登記內容相一致。凡土地被全部征用、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戶口等情形的,應及時收回承包經營權證,并中止承包合同。凡農戶承包經營權證遺失或損毀,應按規定程序予以補發。
(六)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行為。農戶在承包期內可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農戶進行土地流轉,不得用收回農戶承包地的辦法調整產業結構、擴大生產規模,不得以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搞土地流轉。土地流轉當事人應當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明確流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流轉后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收益全部歸原承包農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七)切實加強農村集體土地征用過程中農民的權益保護。要按照保障農民權益、控制征地規模的原則,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征用的農村集體土地屬基本農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須征得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另行下發。在簽訂征地意向協議前,應公開征地補償、安置和保障方案等,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充分聽取并采納所有被征地農民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會議形成的決議應作為征用審批的必備條件。征用農戶承包土地補償費用到位時,應及時變更、收回或核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在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標準,要實行“區片綜合價”;在城市規劃區以外,難以實行“區片綜合價”的,可繼續采用年產值乘倍數方式確定征地補償標準,每畝耕地的年產值應不低于縣(市、區)統計部門統計的前三年耕地平均產值。要加大力度積極推進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八)切實保障土地整理中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整理審批前,應將土地整理方案、土地整理后承包地的分配方案、整理補償政策等提交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會議討論,確保每一個農地承包戶的知情權,并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村民)的同意,將成員(村民)會議決議作為土地整理立項審批的必備條件。農戶承包地上的青苗、附著物,應參照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給予合理補償,列入土地整理成本,由土地整理實施單位承擔。土地整理后農民承包地面積不得減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到戶情況,應作為土地整理項目驗收的條件之一。
四、切實加強領導
各級黨委、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時間,集中精力,分片包干,責任到人,真正把土地承包經營權落實到戶。對態度積極、目標任務完成較好的,要總結表揚;對動作遲緩、措施不力的,要通報批評;對嚴重違反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政策,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不落實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保障政策,引起農民群體性信訪而不予解決的,要追究當地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的責任。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管理,鄉(鎮)政府要承擔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職責。要積極開展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試點,探索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制。各級國土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監察、財政、人事部門和法院、婦聯等,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工作,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利益。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