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文件
湖公管委〔2017〕1 號
關于印發湖州市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屬各單位:
《湖州市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 4 次常務會議、市委八屆 12 次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
2017 年 7 月 26 日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高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體制機制改革?,F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規范和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為目標,整合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體系,實施公共資源交易集中監督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切實提升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效能,優化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環境,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協調發展。
二、目標任務
全面落實《湖州市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方案》,建立規范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逐步實現公共資源全領域全流程電子化交易。實行公共資源交易集中監管,改革監管體制, 創新監管模式,提高監管效能。相對集中公共資源交易行政處罰權, 建立規范協調、精簡高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和運行機制。
(一)集中交易。整合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完成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清理規范全市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實現全市所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統一進場、電子交易、
規范管理。
(二)集中監管。整合分散在各個行業主管部門的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管理職能,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集中行使。
(三)集中執法。整合分散在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涉及公共資源交易各項行政處罰權,由市公管辦統一行使。
(四)集中推進。將德清縣、安吉縣、長興縣和吳興區、南潯區、開發區納入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體制“一體化”改革,建立規范有序的監督、指導、管理、考核機制。
三、改革重點
(一)將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更名為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作為市政府指定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實施集中監管和行政執法,指導和監督各縣區公共資源交易工作。
(二)市公管辦行使下列行政監管和行政處罰權: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方面,對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管、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2、交通工程建設方面,對交通工程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管、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3、水利工程建設方面,對水利工程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管、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4、國土、產權、礦業權交易方面,對國土、產權、礦業權交易活動進行監管、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5、環境權益、大型戶外廣告、小車吉祥號牌等交易方面,對環境權益、大型戶外廣告、小車吉祥號牌等交易活動進行監管、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6、其他領域公共資源交易的行政監管和行政處罰權。
7、組織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監管和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工作,相關行政權力暫保留在原部門。
8、協調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對交易履約中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調查和聯動執法,對中標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職責仍由有關部門承擔。
(三)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機制。
1、監管執法的組織。市公管辦集中行使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權,相關部門不再行使已經集中的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權,有關機構和人員編制隨轉。政府采購監管機構的相關人員進駐市公管辦集中辦公,接受統一管理,待條件成熟后,再由市公管辦負責組織實施。市公管辦和相關部門的權力清單及時進行調整、公布。
2、監管執法的程序。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規范監管,嚴格執法,自覺接受監督。
3、監管執法人員的管理。市公管辦負責行政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執法人員應符合省人民政府關于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要求,上崗前進行執法培訓、考核,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加強行政監管執法人員的日常管理,建立行政監管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度,加強培訓, 不斷提高監管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
4、建立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市相關部門應及時向市公管辦通報有關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市公管辦要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監管執法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高度重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工作,結合行政體制改革、政府職能轉變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等工作,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市成立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體制機制改革領導小組,由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任副組長,市編委辦、市法制辦、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公安局、市發改委、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國資委、市環保局、市經信委、市綜合執法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金融辦、市人行等相關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建立協調機制。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管執法協調機制,市編委辦、市法制辦要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集中行使行政監管和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厘清部門權責,認真調查研究,深入分析問題,針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會同市公管辦和有關部門及時研究提出依法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市公管辦履行集中監管和行政處罰職能的指導和監督,切實規范交易秩序。
(三)落實經費保障。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后, 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全額予以保障。
(四)嚴格責任追究。因失職、瀆職行為阻礙改革實施、造成嚴重影響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責任。
附件:1、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
2、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權力清單
3、集中行使公共資源交易監督處罰權限范圍說明
附件 1
類別 | 項目 |
A | 工程建設類(含勘查、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 |
A01 | 房屋建筑建設工程 |
01 工業建筑(構筑物)工程 | |
02 民用建筑(構筑物)工程 | |
03 公共建筑(構筑物)工程 | |
04 地基與基礎工程 | |
05 建筑裝修裝飾工程 | |
06 鋼結構工程 | |
07 消防設施工程 | |
08 建筑智能化工程 | |
09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 |
10 園林古建筑(含古建筑修繕)工程 | |
11 建筑幕墻工程 | |
12 電子工程 | |
13 環保工程 | |
14 暖通工程 | |
15 建筑物、市政設施設備爆破與拆除工程 | |
16 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 | |
17 其他房屋建筑(構筑物)工程 | |
A02 | 市政公用建設工程 |
01 城市道路及智能化工程 | |
02 城市橋梁工程 | |
03 城市隧道工程 | |
04 城市公共交通、公共廣場工程 | |
05 城市排水工程 | |
06 城市供水工程 | |
07 城市污水處理工程 | |
08 城市泵站工程 | |
09 城市各類給排水管道工程 | |
10 城市燃氣工程 | |
11 城市熱力工程 | |
12 城市垃圾處理環衛工程 | |
13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 |
14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 |
15 體育場地設施工程 | |
16 城市地下公共設施工程 | |
17 城市住宅小區場外工程 |
類別 | 項目 |
18 城市防洪排澇工程 | |
19 與城市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 | |
20 其他市政建設工程 | |
A03 | 園林綠化建設工程 |
01 城市園林工程 | |
02 城市綠化工程 | |
03 綠化儲備樹木 | |
04 與城市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 | |
05 其他城市園林綠化工程 | |
A04 | 公路建設工程 |
01 各等級公路工程 | |
02 公路橋梁工程 | |
03 公路隧道工程 | |
04 公路交通安全設施 | |
05 公路養護與綠化工程 | |
06 與公路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 | |
07 其他公路建設工程 | |
A05 | 港口與航道建設工程 |
01 碼頭工程 | |
02 航道工程 | |
03 水下地基和基礎工程 | |
04 圍堤護岸工程 | |
05 通航建筑設備安裝工程 | |
06 港口裝卸設備安裝工程 | |
07 水下開挖與清障工程 | |
08 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 | |
09 其他港航工程 | |
A06 | 水利水電建設工程 |
01 不同類型水利大壩工程 | |
02 水電站廠房工程 | |
03 引水和泄水建筑物工程 | |
04 通航建筑物工程 | |
05 水利基礎工程 | |
06 堤防加高加固工程 | |
07 水利泵站工程 | |
08 水利涵洞工程 | |
09 水利隧道工程 | |
10 水利公路與橋梁工程 | |
11 河道疏浚工程 | |
12 水利灌溉工程 | |
13 水利排水工程 | |
14 江湖整治工程 | |
15 與水利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 |
類別 | 項目 |
16 其他水利水電工程 | |
A07 | 機電安裝工程 |
01 工業工程的機電安裝工程 | |
02 公用工程的機電安裝工程 | |
03 公共建筑的機電安裝工程 | |
04 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 | |
05 其他機電安裝工程 | |
A08 | 電力工程 |
01 變電站建設工程 | |
02 小型電力基建工程 | |
03 電力專業工程設備與安裝 | |
04 其他電力專業工程 | |
B | 地礦資源類(含地礦出讓、整治) |
B01 | 建設用地出讓 |
01 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權出讓 | |
02 其他性質用地使用權出讓 | |
B02 | 礦產資源有償出讓 |
01 采礦權有償出讓 | |
02 采礦權有償出讓 | |
B03 | 地礦整治 |
01 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山體復綠) | |
02 土地整治工程 | |
03 地質災害治理(財政出資) | |
B04 | 山水地田灘使用權經營權養護權 |
01 林地使用權有償出讓 | |
02 水面、灘涂養殖使用權承包 | |
03 國有、公益林地養護權承包 | |
04 小型水利項目開發經營權有償出讓 | |
05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約經營流轉 | |
06 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養護權承包 | |
C | 產權類 |
C01 | 國有產權交易 |
01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國有產權轉讓 | |
02 國有企業產權整體或部分轉讓 | |
03 企事業單位改制發生的國有產權轉讓 | |
04 其他企事業單位中的國有產權轉讓 | |
C02 | 國有物權交易 |
01 公房、公車等閑置資產盤活、出售、租賃 | |
02 有一定價值的廢舊、淘汰物品處置 | |
03 各類上繳物品處置 | |
04 其他物品、債權及衍生權的處置 | |
C04 | 國有債權交易 |
類別 | 項目 |
01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債權轉讓 | |
C05 | 司法或行政執法罰沒物品處置 |
01 各類罰沒產權、股權、債權、知識產權處置 | |
02 各類罰沒房產、物品處置 | |
03 其他罰沒品及衍生權的處置 | |
D | 政府采購類 |
01 按當年度《湖州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及《浙江省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執行 | |
E | 行政與社會資源類 |
E01 | 環境權益交易 |
01 排污權交易 | |
02 用能權交易 | |
03 水權交易 | |
04 林業碳匯交易 | |
E02 | 政府特許經營(專營)權 |
01 公共空間戶外廣告經營權 | |
02 小型汽車號牌使用權交易 | |
03 公共保亭經營承包 | |
04 城市供水特許經營權出讓 | |
05 管道供氣特許經營權出讓 | |
06 集中供熱特許經營權出讓 | |
07 公共設施及大型活動的冠名權轉讓 | |
08 清掃保潔、垃圾清運作業承包 | |
09 其他政府特許經營(專營)項目有償轉讓 | |
E03 | 中介服務單位選擇 |
01 拍賣機構選擇 | |
02 工程咨詢、招標代理機構選擇 | |
03 環評服務機構選擇 | |
04 房地產評估機構選擇 | |
05 會計、審計服務單位選擇 | |
06 資產評估單位選擇 | |
07 其他中介服務機構選擇 | |
五類 | 21 分項 / 129 子項 |
注:1.“其他”表示該類別中未列舉的應當公開交易的項目。
2.上述進中心交易項目限額標準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附件 2
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權力清單
序號 | 權力 類型 | 執法項目 | 實 施 依 據 |
1 | 行政處罰 |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 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3.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將必須進行設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或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4.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2 | 行政處罰 | 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招標代理機構違法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停止其一定時期內參與相關領域的招標代理業務,資格認定部門可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3 | 行政處罰 |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 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4.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四條:招標人或者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視為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一)利用技術手段對享有相同權限的市場主體提供有差別的信息;(二)拒絕或者限制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并獲取依法必須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三違規設置注冊登記、投標報名等前置條件;(四)故意與各類需要分離開發并符合技術規范規定的工具軟件不兼容對接;(五)故意對遞交或者解密投標文件設置障礙。 5.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 出讓人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掛牌出讓的,出讓公告中規定的申請截止時間應當為掛牌出讓結束日前 2 天。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讓人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
4 | 行政處罰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十條第四款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開標前和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
5 | 行政處罰 |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 1 年至 2 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一)以行賄謀取中標;(二 3 年內 2 次以上串通投標;(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 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30 萬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 3 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行政法規對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四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4.《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七條: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協助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投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處罰 |
6 | 行政處罰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一)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 (二)3 年內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30 萬元以上;(四)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五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4.《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八條: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偽造、篡改、損毀招標投標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罰。 |
7 | 行政處罰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法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8 | 行政處罰 |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 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財物或其他好處,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標方案評審有關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收受財物,并可處以 3000 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5.《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五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
9 | 行政處罰 |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
10 | 行政處罰 |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 5‰以上 10‰以下的罰款。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三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4.《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五十六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 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11 | 行政處罰 | 招標人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的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 (一)項: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2.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第(一 項: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
12 | 行政處罰 | 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 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 (二)項: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第(二項: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 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
13 | 行政處罰 | 招標人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的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 (三)項: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2.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第(三項: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 個人參加投標。 |
14 | 行政處罰 | 招標人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 (四)項: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第(四項: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
15 | 行政處罰 | 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處 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6 | 行政處罰 | 招標人違規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處 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5 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7 | 行政處罰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規定的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2.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決定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
18 | 行政處罰 |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的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二)擅離職守;(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四)私下接觸投標人;(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2.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五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二)擅離職守;(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四)私下接觸投標人;(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3.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而不回避,擅離職守,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私下接觸投標人,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行為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
19 | 行政處罰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 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3.《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4.《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五十五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5.《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出讓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
20 | 行政處罰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 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3.《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4.《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五十五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5.《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十四條: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
21 | 行政處罰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的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 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2.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3.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4.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五十五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三)中標通知書發出 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
22 | 行 政處罰 |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 10‰以下的罰款 |
23 | 行政處罰 | 對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的,虛假惡意投訴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 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24 | 行政處罰 |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的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
25 | 行政處罰 |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設計項目招標未按規定備案的處罰。 |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未在發布招標公告的或招標邀請書 15 日前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未在委托合同簽定后 15 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26 | 行政處罰 | 招標人未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的處罰。 |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招標人未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 15 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27 | 行政處罰 |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而自行 招標的處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而自行招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處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
28 | 行政處罰 | 投標者串通投標, 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 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 平競爭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七條: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29 | 行政處罰 | 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招標業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 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招標業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業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招標職業資格。 |
30 | 行政處罰 | 邀請招標未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的、不按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投標人數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 標的處罰。 | 《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邀請招標未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的;(二)不按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三)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標的。 |
31 | 行政處罰 | 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自行招標的、不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的、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內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受投標文件的、評標委員會的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非法 干預評標委員會評標的處罰。 | 《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自行招標的;(二)不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的;(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內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四)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的;(五)評標委員會的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非法干預評標委員會評標的。 |
32 | 行政處罰 | 招標代理機構未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依法代理招標事宜的、未經招標人同意轉讓 代理業務的處罰。 | 《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五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依法代理招標事宜。未經招標人同意,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轉讓代理業務。”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33 | 行政處罰 | 使用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在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資格預審或者評標的標準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處罰。 | 《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在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二)資格預審或者評標的標準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三)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或者招標。 |
34 | 行政處罰 | 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 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禁止出借資質或者以他人名義投標。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出借資質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3. 《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出借資質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35 | 行政處罰 |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行為的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二十二條: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二條: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拍賣人給予警告,可以處拍賣傭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拍賣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拍賣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4.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
36 | 行政處罰 | 委托人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行為的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十條: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 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委托人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委托人處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3.《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委托人在拍賣活動中不得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4.《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拍賣企業、委托人、競買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有 關規定處罰。 |
37 | 行政處罰 | 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行為的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十七條: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對參與惡意串通的拍賣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3.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競買人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一)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拍賣應價;(二)相互約定拍賣應價;(三)相互約定買受人或相互約定排擠其他競買人;(四其他惡意串通行為。 4.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競買人與拍賣企業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一)私下約定成交價;(二)拍賣企業違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競買人泄露拍賣標的保留價;(三)其他惡意串通行為。 5.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拍賣企業、委托人、競買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有 關規定處罰。 |
38 | 行政處罰 | 拍賣企業拍賣公告違法、舉辦拍賣活動未依法備案、賄賂、虛假宣傳、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拍賣企業的商業信譽、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以競買人的身份參加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雇傭非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的處罰。 | 1.《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警告,可處10000 元以下的罰款2.《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九條第三項、第七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警告,并處 10000 元以下的罰款。 3.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處罰。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4.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拍賣企業舉辦拍賣活動,應當于拍賣日前到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備案內容如下:(一拍賣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二)拍賣會名稱、時間、地點;(三)主持拍賣的拍賣師資格證復印件;(四)拍賣公告發布的日期和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拍賣標的展示日期;(五)拍賣標的清單。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活動結束后七日內,將競買人名單、成交清單及拍賣現場完整視頻資料或者經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拍賣筆錄,送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具備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通過互聯網受理拍賣活動的備案材料。 5.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拍賣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于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于兩日。6.《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現場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電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現場監管的,拍賣企業應當向到場監督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及工作條件。 7.《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拍賣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爭攬業務;(二)利用拍賣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對拍賣標的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三)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拍賣企業的商業信譽;(四)以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五)拍賣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六)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七)雇傭 非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 |
39 | 其他權力 | 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備案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三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2. 《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3.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 82 號)第七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 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 15 日前,持有關材料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委托合同簽定后 15 日內,持有關材料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機關應當在接受備案之日起 5 日內進行審核,發現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代理機構無相應資格、招標前期條件不具備、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責令招標人暫時停止招標活動。備案機關逾期未提出異議的,招標人可以實施招標活動。”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 89 號)第十二條:“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 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 5 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報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各項批準文件;(二)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專業技術人員的名單、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 5 日內責令 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 |
40 | 其他權力 | 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包括委托招標合同、招標合同、中標合同等) 備案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2. 《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三十九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送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3.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 82 號)第二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 15 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4.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 9 部委令第 23 號)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 89 號)第四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 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 15 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施工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招標范圍、施工招標方式、資格審查、開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設有標底的,應當附標底)、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托工程招標代理的,還應當附工程施工招標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項中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了備案的文件資料,不再重復提交。” 6.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 7 部委令第 30 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 9 部委令第 23 號)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7.《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 7 部委令第 27 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 9 部委令第 23 號)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依法必須進行貨物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
41 | 其他權力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備案 | 1. 《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在發出招標文件五個工作日前將招標文件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招標人,由招標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備案。”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 89 號)第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第二十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 15 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同時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
42 | 其他權力 | 公共資源交易投訴案件處理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第六十二條: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2.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 11 號令 |
43 | 其他權力 | 核準招標采購交易方式和組織方式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613 號)第七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 |
注:1、上述行政監管、處罰權,市公管辦應當在市政府批準的職權范圍內行使。
2、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仍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
附件 3:
為認真落實《湖州市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實施方案》,厘清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 與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之間的職責界限,現將集中行使公共資源交易監督處罰權限范圍明確如下:
一、工程建設領域(以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為例)
1、立項審批環節。
立項審批主要由市發改委負責,市建設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交通局、水利局、經信委、交警支隊、財政局、政法委、人防辦、文廣新局、科技局等相關部門參與環評文本、節能評估、水保文本、交評文本、地震安評、雷擊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前置審批。
2、初步設計審批環節。
初步設計審批主要由市發改委負責,市建設局、財政局、人防辦參與規劃設計方案會審、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概算審核、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等前置審批。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環節。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主要由市規劃局負責,會同施工圖審機構、防雷施工圖審查機構、人防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支隊、衛生局等部門完成技術審查。
4、招投標備案環節。
市公管辦負責核準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方式;受理招標代理機構備案;招投標項目備案;負責控制價信息發布;建設和管理評標專家庫。
市建設局負責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招標控制價備案;受理直接發包項目備案,并將備案結果抄送市公管辦。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受理招投標項目信息發布,接受投標報名等服務工作。
5、開標評標及中標公示環節。
市公管辦負責開標評標現場監管;核準專家抽取條件;受理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備案;受理項目負責人(總監)的標中變更備案;受理招投標活動中的投訴和舉報;調解和處理招投標活動糾紛; 對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評標專家抽取,開標評標現場見證服務;受理中標公示信息發布,中標通知書發放等工作。
6、合同備案及履約情況監督環節。
市建設局負責書面合同備案、履約情況監督、安全質量、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受理項目負責人(總監)的標后變更備案; 對轉包、違法分包、擅自變更工程量和工程價款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抄送市公管辦。書面合同向市建設局備案,同時將備案結果抄送市公管辦。
7、招標投標交易制度建設環節。
市公管辦牽頭負責并會同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招標投標各項交易管理制度,創新監管機制,完善交易規則,優化操作流程,規范市場秩序。
注: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項目交易監督管理權限劃分參照建設工程項目執行。
二、政府采購領域(含集中采購、分散采購及醫療器械采購項目)
1、項目審批環節。
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項目審批,受理采購單位采購計劃申報, 核準項目預算、資金來源、支付方式以及采購組織類型、采購方式。
2、采購文件備案及信息發布環節。
市公管辦(財政局進駐人員)負責受理采購文件備案,建設和管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受理采購公告信息發布等服務工作。
3、采購項目代理環節。
市政府采購中心接受采購單位委托,負責集中采購目錄內采購項目代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對分散采購、醫療器械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4、開標評審及成交公示環節。
市公管辦(財政局進駐人員)負責開標評審現場監管;核準專家抽取條件并抽取專家;受理評審報告、中標通知書備案;受理針對采購活動的投訴和舉報;調解和處理采購活動糾紛;對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受理成交公告的信息發布等工作。
5、合同備案及履約情況監督環節。
市財政局負責采購合同備案及履約情況監督,負責對履約過程發生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采購合同向市財政局備案, 同時將備案結果抄送市公管辦。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領域(含礦業權等國土資源類項目)
1、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報批環節。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報批。
2、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文件編制及信息發布環節。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文件編制并抄送市公管辦備案。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信息發布。
3、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招、拍、掛)交易環節。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底價設定。
市公管辦負責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招、拍、掛)交易現場監管;對出讓活動中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受理報名申請,出讓(招、拍、掛) 交易現場服務及成交確認書簽訂。
4、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及合同履約環節。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同時將出讓合同抄送市公管辦;負責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四、國有產權交易領域
1、國有產權出讓方案報批環節。
市國資委、財政局負責國有產權出讓方案審批。
2、國有產權出讓文件編制及信息發布環節。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受出讓方委托,負責國有產權出讓文件編制及出讓信息公告,并向市公管辦備案。
3、國有產權出讓交易環節。
市公管辦負責國有產權出讓交易現場監管;對國有產權出讓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受理報名申請,產權出讓交易現場服務,成交確認書簽訂。
4、國有產權出讓合同備案及合同履約環節。
市國資委、財政局負責國有產權出讓合同備案,并將備案結果抄送市公管辦;負責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注:大型戶外廣告位出租、小車吉祥號牌拍賣交易監督管理權限參照國有產權執行。
五、排污權交易領域
1、排污權交易審批環節。
市環保局負責排污權交易審批。
2、排污權出讓交易環節。
市公管辦負責排污權出讓交易活動現場監管;對排污權出讓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受理報名申請、交易現場服務、成交確認書簽訂。
3、排污權出讓合同備案及合同履約環節。
市環保局負責排污權出讓合同備案,并將備案結果抄送市公管辦;負責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注:用水權、用能權、碳排放交易監督管理權限劃分參照排污權執行。
六、其他領域公共資源交易可參照上述權限劃分規定執行。
抄送:市委辦,市人大辦,市府辦,市政協辦,市紀委辦。
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7 年 7 月 26 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