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文件
湖公管委辦〔2018〕1號
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關于印發《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市直屬各單位,各縣(區)公管辦:
為認真貫徹落實《湖州市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實施方案》(湖公管委〔2017〕1號),進一步規范全市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保護各方交易主體合法權益,優化公共資源配置,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體系,經研究,制定《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1月18日
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優化公共資源配置,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包括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環境權益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包括招標人、出讓人、轉讓人、采購人以及受委托承擔公共資源交易行為的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包括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競爭的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或受讓人等。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實行相對集中行使監督管理權的監督管理體制。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機構
第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管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重大問題的決策、重大事項的協調和領導工作。
第六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作為市政府指定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集中監管和行政執法,指導和監督各縣區公共資源交易工作。
市公管辦行使下列行政監管和行政處罰權: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方面,對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管、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二)交通工程建設方面,對交通工程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管、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三)水利工程建設方面,對水利工程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管、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四)國土、產權、礦業權交易方面,對國土、產權、礦業權交易活動進行監管、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五)環境權益、大型戶外廣告等交易方面,對環境權益、大型戶外廣告等交易活動進行監管、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六)組織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監管和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工作,相關行政權力暫保留在財政部門。
(七)其他領域公共資源交易的行政監管和行政處罰權。
(八)協調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對交易履約中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調查和聯動執法。
第七條 對中標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職責仍由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承擔。
第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為全市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務和監督支撐,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楣操Y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及服務,并按照規定整理保存交易資料、現場監控音像資料及文字記錄資料;
?。ǘ┲贫ü操Y源交易現場工作流程,依法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服務,向市公管辦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協助調查;
?。ㄈ┏袚屑壒操Y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的維護和管理;
(四)法律、法規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交易目錄管理
第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列入目錄的公共資源應當依法統一進場交易。下列項目應當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政府采購項目,包含貨物、工程、服務項目;
(三)國有企業的產權、實物資產和債權,有限責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產權的有償轉讓;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采礦權等出讓項目;
(五)特許經營項目、經營性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項目;
(六)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的物品處置拍賣及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售出租項目;
(七)排污權、用能權、水權、碳排放等各類環境資源交易項目;
(八)國家、省、市規定應當列入目錄的其他交易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由市公管辦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修訂,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實施。
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制定、修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應當公開征求意見并組織論證或者聽證?! ?/span>
第十一條 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接受監督管理,禁止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外進行交易;未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可以自愿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第四章 交易程序管理
第十二條 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項目,項目業主應將交易文件報送市公管辦備案。市公管辦自備案文件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項目交易方式和交易組織形式進行核驗,發現備案文件的內容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項目業主,由其自行改正后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三條 參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的專家,原則上應當從省、市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法律、法規對專家的產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交易文件、交易過程、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提出,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在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作出答復前,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暫停交易活動的,暫停交易活動。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的異議答復不滿意的,可以依法向市公管辦(政府采購項目向市財政局)投訴。
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和公共資源交易競得人,應當在交易文件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約期限、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應當與交易文件和成交承諾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簽訂背離上述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辦理公共資源交易合同備案時,應將備案結果抄送市公管辦。
第五章 交易行為管理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扇』麨榱慊蛘咭云渌绞揭幈苓M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ǘ┥米詴和?、終止交易;
?。ㄈ┚芙^簽訂合同或者提出額外附加條件;
?。ㄋ模┡c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或者專家成員惡意串通違規實施公共資源交易行為;
?。ㄎ澹┚懿慌浜鲜泄苻k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渌`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應當遵守交易程序和交易規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运嗣x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項目競得資格;
?。ǘ阂獯ɑ蛘咄ㄟ^行賄等違法手段謀取競得資格;
?。ㄈ┠笤焓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進行質疑或者投訴;
?。ㄋ模┢渌`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應當遵守交易程序和交易規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孤稇敱C艿呐c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ǘ┡c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競爭主體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ㄈ┰诮灰走^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ㄋ模┰谟嘘P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
?。ㄎ澹╇[匿、銷毀應當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偽造、變造交易文件;
?。┢渌`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九條 參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的專家,應當按照交易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蚬操Y源交易實施主體征詢確定公共資源交易競得者的意向;
?。ǘ┙邮苋魏螁挝换蛘邆€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性意見;
?。ㄈ┙邮苜V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ㄋ模┩婧雎毷氐葹^職行為;
?。ㄎ澹┢渌`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相關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事中事后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將涉嫌違反行政紀律問題線索移交同級監察機關。對利用職權違規干預和插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行政機關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公管辦處理投訴時,有權查閱、復印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繼續進行影響投訴處理的,市公管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公管辦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處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三條 市公管辦應當加強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化公共服務平臺、電子交易平臺、行政監督平臺建設,推進公共資源全領域、全流程電子化交易,實現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主體信息、交易信息、監管信息的集中交換和同步共享。
第二十四條 市公管辦應當建立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實施主體、競爭主體、評標評審專家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基礎數據庫和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公共資源交易誠信評價體系,開展信用評價,并及時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布評價結果,實現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二十五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審批、合同履約行為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處理決定抄送市公管辦。市公管辦應當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當事人的違法違規不良行為記錄依法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予以公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內項目應當進場交易而未進的,或者將項目化整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規避進場交易的,由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公管辦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其1至2年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資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參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的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公管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其1至3年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參與評標評審的專家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永久取消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參與評標評審的專家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中介機構以及參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的專家被暫?;蛉∠M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資格的,由市公管辦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 市公管辦、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公管辦負責解釋,各縣(區)參照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間,上級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執法聯動管理辦法
2.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3.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招標采購代理機構及從業人
員行為規范考評辦法
4.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服務行為管理
考核辦法
附件1
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執法聯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管理,嚴厲打擊公共資源交易違法違規行為,建立監管信息資源共享、違法案件聯動管理、不良行為信息互通、標后監管聯動執法等工作機制,根據《湖州市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實施方案》(湖公管委〔2017〕1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執法聯動管理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和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信息是指涉及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政策、規定要求,公共資源交易行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監管和行政處罰信息。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案件是指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在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時發生違反法律、法規和(或)黨紀、政紀的行為被有關部門查處的案件。
第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是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執法聯動管理的牽頭和協調單位,主要負責召集聯動管理會議,制定相關規定和措施,組織協調或配合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查處公共資源交易領域違法案件。
市紀委、檢察、公安、發改、財政、建設、交通、水利、環保、國土、國資、經信、綜合執法、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和查處。
第六條 建立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執法聯動管理協調小組,各部門應當確定1名分管負責人和具體工作人員負責監管執法聯動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監管信息資源共享
第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獲取的涉及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政策、規定要求,貫徹落實的具體對策措施,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等情況,應當及時向市公管辦通報。
第八條 市公管辦制定的涉及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定,掌握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監管信息,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反饋。
第九條 建立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執法聯動管理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分管領導組成,辦公室設在市公管辦,負責聯席會議的召集和日常工作。
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組織學習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省、市黨委政府關于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會議精神。
(二)研究起草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研究協商涉及多個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政策文件草案。
(三)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領域違法行為聯合調查處理機制,研究落實打擊串標圍標、非法掛靠等經濟違法犯罪的措施。
(四)溝通交流相關信息,研究處理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五)研究提出需提交市委、市政府決策的重大問題與事項。
(六)組織開展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工作的聯合檢查和調研。
(七)研究涉及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的其它有關問題。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集。涉及打擊經濟違法犯罪的,經市公管辦或有關成員單位向聯席會議辦公室申請提出并獲得同意后,可召開部分相關成員單位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臨時會議,針對具體事項進行商討、溝通和研究,提出工作建議。
每次聯席會議議程和議題,由市公管辦與聯席會議成員會商確定。
第三章 違法案件受理及移送
第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環節中的違法案件一般由市公管辦受理并立案查處。各部門在行使職責時,凡發現公共資源交易違法案件并應由市公管辦處理的,移交市公管辦。以下情況,由發現部門按相應規定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一)發現有關單位及人員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二)發現有關單位及人員涉嫌違反黨紀、政紀或者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追究紀律或行政責任的,應當移送市紀委處理。
(三)發現有關單位及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撤回、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或予以其他行政處罰的,應當移送市建設、交通、水利、經信、市場監管等有權管轄的部門處理。
(四)發現有關單位及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據有關規定應當停止撥付資金的,應當移送市財政局處理。
第十一條 移送工作的期限一般為7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各部門實施公共資源交易違法案件移送工作,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案件來源材料。
(二)案件調查報告。
(三)案件證據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移送案件應當制作書面《通知書》,列明移送材料目錄,要求受理部門辦理事宜等內容。
第十三條 受理移送公共資源交易違法案件的部門在接到其他部門移送的案件時,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移送部門。對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案件不予立案通知書,寫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并在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材料及不予立案通知書返還移送部門。
第四章 違法案件協辦
第十四條 各相關部門在行使各自職責時,認為需要其他部門協助辦理的,應當向協助辦理單位發出法律文書或書面申請。書面申請至少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件情況。
(二)需要協助辦理的事項及理由。
(三)有關證據材料。
第十五條 受理協辦申請的部門在接到協辦申請時,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資料,作出是否協助辦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六條 受理協辦申請的部門應當按照資源共享、共同治理的原則辦理協辦事項,不得推諉、敷衍,不得以不合理的原因拒絕申請。
第五章 不良行為信息互通
第十七條 市公管辦在實施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過程中,對各方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認定的不良行為信息,應當及時在"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浙江省·湖州市)"、"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發布,并將書面資料抄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市發改、財政、建設、交通、水利、經信、市場監管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行業領域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對相關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處罰信息及其他經認定的不良行為信息,應當及時在各單位外網發布,并將書面資料抄送市公管辦。
第十九條 市紀委、公安局在對相關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調查認定后,應當將認定結果及時書面告知市公管辦。
第二十條 各部門在收到不良行為信息的認定書或相關通報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部門有關不良行為處理辦法,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六章 標后監管聯動執法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建設、交通、水利、經信、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標后履約情況的監督管理。在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相關市場主體或從業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應當責令整改,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意見,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市公管辦。
第二十二條 市公管辦在收到相關部門告知的處理情況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相關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條 市公管辦負責協調公共資源交易標后履約的聯合檢查和違法行為的聯動執法。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市紀檢監察部門應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縣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發布行為,建立公開、透明、真實的信息統一發布平臺,根據《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發改委令第10號)、《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共享備忘錄》(發改辦法規〔2017〕655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工程建設、國有土地使用權、采礦權、國有產權、政府采購等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信息的共享、發布與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是指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國有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國有產權掛牌、拍賣、競價和招標以及政府采購標前、標中、標后必須公開或可以公開的公共資源交易相關信息,具體包括:
(一)公共資源交易政策法規信息;
(二)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市場主體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資質資格信息、業績信息等相關信息;
(三)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公告信息、資格審查信息、成交信息和變更信息等相關信息;
(四)評標、評審專家信息,包括專家基本信息、專家信用信息等相關信息;
(五)公共資源交易相關審批、監管信息,包括行政監管事項信息、投訴信息等相關信息;
(六)公共資源交易相關信用信息,包括違法違規信息、失信信息、獎勵信息、履約信息和社會信用信息等相關信息;
(七)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數據統計信息。
第四條 本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發布的指定媒體為"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及"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浙江省·湖州市)"。各發布主體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除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媒體及市級行業主管部門門戶網站發布外,必須同時在上述指定媒體發布,并同步到省級平臺。不同媒體發布的信息內容必須一致。
第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下屬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負責市本級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發布的管理和監督;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服務中心負責市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公告信息發布前置審核,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市本級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登記和發布,為招標人、出讓人、轉讓人、采購人和中介機構等提供信息發布等服務。
涉及公共資源交易相關信息的發改、經信、公安、財政、建設、交通、水利、國土、環保、商務、衛生、國資、林業、執法、市場監管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共享發布各自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公共資源交易相關信息。
第二章 交易信息公開
第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交易信息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擬定;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由國有產權轉讓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采礦權)交易信息由國有土地使用權(采礦權)出讓人擬定;政府采購信息由政府采購中心、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擬定。
第七條 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發布主體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需要發布交易公告信息的,應將批準文件及擬發布信息電子文檔(或平臺錄入)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服務中心,經審核無誤后交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
資格審查信息、成交信息(含開標結果、中標候選人、中標成交結果等信息)和變更信息(含變更、暫停、更正等信息)等其他交易信息,由各信息發布主體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在法定時限內,將有關信息電子文檔(或平臺錄入)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服務中心,經審核無誤后交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
第八條 所需發布的信息內容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各發布主體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應對所發布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擬發布的交易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門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責令交易信息發布主體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及時予以改正、補充或調整:
(一)信息發布內容、程序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二)在不同媒體上發布的同一交易公告內容不一致的;
(三)其他違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
第十條 交易信息發布主體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公管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處理:
(一)不在規定媒體發布交易信息的;
(二)依法必須進行公開交易的項目,應當發布交易信息而不發布的;
(三)交易信息中有關獲取相關交易文件時間和辦法的規定違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交易信息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或受讓人的;
(五)提供虛假的交易信息、證明材料的;
(六)在不同媒體上發布的同一交易信息內容不一致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公開對象即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包括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招標人、采購人、出讓人、轉讓人、委托人等項目發起方;招標代理機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拍賣機構、產權交易機構等中介代理或服務機構;投標人、供應商、受讓人、競買人等項目響應方;評標評審專家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等。
第十二條 信用信息種類包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在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守信獎勵信息、失信不良信息和履約信息;非交易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社會綜合信用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信用信息來源包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獲得的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并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保留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獲獎信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擾亂市場秩序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經有效文書認定的失信信息;交易項目實施主體在實施過程中的履約信息;以第三方信用報告形式體現的社會綜合信用評價信息。
第十四條 市公管辦及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權記錄并發布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相關信用信息。各信息公開主體通過浙江省電子政務外網上的前置系統,將有關交易信用信息共享至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浙江省·湖州市)。
第四章 其他相關信息管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其他相關信息,具體內容包括:
(一)公共資源交易政策法規信息;
(二)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市場主體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資質資格信息、業績信息等相關信息;
(三)公共資源交易相關審批、監管信息,包括公共資源交易范圍和規模標準、招標事項審批和核準信息、土地供應計劃、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行政監管事項信息、投訴信息等相關信息;
(四)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數據統計信息。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五條所述信息來源如下:
(一)政策法規信息:市公管辦及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權提供;
(二)市場主體信息:發改、經信、財政、建設、交通、水利、國土、環保、衛生、林業、市場監管等涉及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資質、資格等主體信息由從業單位提供;
(三)相關審批、監管信息:公共資源交易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市公管辦提供;招標事項審批、核準信息,由發改、經信部門提供;土地使用權(采礦權)供應計劃及批復,由國土部門提供;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由財政部門提供;國有產權資產交易批復,由國資(或財政/鄉鎮等有權批準)部門提供;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管事項信息、投訴信息,由市公管辦提供;
(四)相關數據統計信息:在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活動中產生的有關統計數據,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市公管辦提供。
第十七條 屬于市公管辦及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向社會公開的公共資源交易其他信息,市公管辦及各部門通過浙江省電子政務外網上的前置系統,將信息上傳共享至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浙江省·湖州市)。
第十八條 市公管辦及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共享的信息進行維護、更新、管理,確保信息交換時效性和正確性。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浙江省·湖州市)負責相關數據的安全防護。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相關信息的發布應當依法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交易信息發布活動。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交易相關信息發布活動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可向有關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或舉報,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公管辦會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解釋。各縣、區參照執行,縣、區公共資源交易分中心在其門戶網站發布信息的同時,需上傳至"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及"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浙江省·湖州市)"對外發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間,國家、省對公共資源交易相關信息發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3
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招標采購代理機構
及從業人員行為規范考評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招標采購代理機構從業行為,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交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事招標采購代理業務的機構和人員,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負責建立代理機構庫和從業人員庫,并實行動態管理。招標采購代理機構及人員在開評標區的行為規范考評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組織實施。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考核的事項,由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自行組織實施。
第三條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并處理的招標采購有關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反饋處理結果,市公管辦同步推送至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督平臺,各部門共享推送的信息。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時發布考評結果,對接上級交易服務平臺和市信用平臺。
第四條 本辦法遵循統一、規范、客觀、公正的原則,支持"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歸集吸納行政監督、市場主體監督和社會監督結果。
第五條 考評采用量化方法,由市公管辦核定,實行扣分制(只扣不加)。對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扣分,同步加權記入對代理機構的累計扣分中。
第六條 考評采取"一項目一考評"的方式,每次評標工作結束進行考評,扣分累積計算。由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匯總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招標人、投標人、專家評委和社會監督各方提交的對相關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扣分證據并予賦分。必要時,市公管辦可會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核查。
第七條 政府采購項目涉及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的考評,由財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并將考評扣分結果及時反饋給市公管辦綜合運用。
第八條 招標采購代理機構考評事項:
1.未及時提交機構相關事項變動情況的,一次扣5分。
2.未按規定進行招投標答疑、補充通知、公布招標控制價等,而引起嚴重后果的,一次扣5分。
3.向交易服務機構移交開評標資料不齊全、不及時的,一次扣5分。
4.隨意簡化規定的開、評標程序,組織開評標活動混亂,一次扣5分。
5.開標結果公示未按規定及時上傳的,一次扣5分。
6.招標文件編制不認真,錯誤內容較多,條款前后矛盾的,一次扣10分。
7.因招標代理機構自身原因造成開標延遲或其他影響招投標活動情形的,一次扣10分。
8.報備電子標擅自更改紙質標的,一次扣10分。
9.與相關市場主體有串通行為的,一次扣20分。
10.對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文件等相關規定學習不到位,招標文件中引用了已明令不得使用的規定或者條款的,發現一次扣10分;由此引起投訴并被有關部門受理投訴的,一次扣20 分。
11.招標(采購)人就代理機構履約行為做出的扣分申請,扣分上限為20分。
12.違規行為已被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做出處罰決定的,從其決定。平臺推送處罰信息,各部門共享。在湖州市以外的不良行為已列入全國或全省信用平臺的,不重復扣分,實施聯合懲戒,各部門信息共享。
第九條 招標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考評事項:
1.未認真履行代理工作職責,一次扣2分;造成投訴的,一次扣4分。
2.開標時,項目負責人、代理員、電子評標操作員未到場,一次扣2分;未持證上崗,一次扣2分。
3.項目負責人未主持項目開標會,未認真履行開標、評標、定標等各環節的代理職責,一次扣5分。
4.在開評標區不服從交易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和監管人員管理的,一次扣4分。
5.評標期間未經許可攜帶通訊工具進入評標室的,一次扣2分;在評標區未經許可使用通訊工具的,一次扣6分。
6.評標過程中有干擾專家評標行為的,一次扣6分。
7.泄露應當保密的資料或事項的,一次扣4分;情節嚴重的,一次扣6分。
8.未經許可擅自出入評標區的,一次扣4分。
9.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阻止或不主動報告的,一次扣2分。
10.服務態度生硬,與服務對象發生爭吵的,一次扣2分。
11.不愛護交易場所公共財物,造成損壞的,除按價賠償外,一次扣2分。
12.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一次扣6分。
13.因其它未盡原因(從業人員)造成的項目復評的,一次扣4分;造成廢標的,一次扣6分。
第十條 代理機構扣分累計滿20分的(從業人員扣分按2倍權重計入代理機構累計扣分中),按失信處罰原則,依情節嚴重程度,實行約談或暫停其入場交易3-6個月。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扣分累計達6分及以上的,按失信處罰原則,實行誡勉談話或暫停其入場交易3-6個月。
第十二條 代理機構或從業人員每個記分周期為12個月,期限屆滿后,考評扣分清零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 在開評標活動中,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有弄虛作假、干擾評標專家評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計入其信用檔案,情節特別惡劣的,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列入公共資源交易失信"黑名單"。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但其它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及違法違規的,按相關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考評打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按標準打分,不得以權謀私,否則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代理機構或從業人員對扣分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考核結果反饋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訴。經查實屬于扣分不當的,予以修正。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1.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標采購代理從業人員服務行為考核表
2.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標采購代理機構服務行為考評表
附1
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招標采購代理從業人員服務行為考核表
填報人: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代理項目 | ||
代理機構 | |||
主要違規事項 | |||
考核扣分建議 | |||
填報部門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
監督處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兩份,一份報監督處,一份填報部門留存。
附2
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招標采購代理機構服務行為考評表
填報人: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機構名稱 | 代理項目 | ||
主要違規事項 | |||
考核扣分建議 | |||
填報部門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
監督處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兩份,一份報監督處,一份填報部門留存。
附件4
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
服務行為管理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規范評標評審活動,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七部委12號令)、《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計委29號令)、《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浙江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浙財采監〔2017〕3號)、《浙江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浙發改法規〔2014〕645號)以及省、市等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核的對象是指已經取得省、市評標評審專家資格,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參與評標評審活動的專家??己说膬热菔侵竻⑴c招標采購評標評審活動的服務行為。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三條 專家的考核工作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組織領導,監督檢查處(含市財政局派駐采購監管處,以下簡稱"監督處")負責牽頭,各責任單位配合完成。
第四條 市公管辦主要負責考核制度的制定,監督考核工作的實施,決定考核工作的重大事項,公布考核結果,協調處理考核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表彰獎勵優秀專家,處理不良專家。
第五條 監督處負責匯總、審核、運用考核信息,審核確認日??己私Y果和年度考評等級;負責建立專家考核檔案,內容包括專家評標評審信息、日??己饲闆r及獎懲記錄等,對需要保存相關音像資料的,應及時收集和保存。
第六條 各責任單位包括各招標采購代理機構(含市政府采購中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服務中心,負責考核信息的收集、舉證,并提出扣分建議。
第三章 考核方式與內容
第七條 專家服務行為考核采取"一項目一考評"的方式,每次評標工作結束進行考評,扣分累積計算。各責任單位配合監督處做好對專家服務行為的考核評價工作,發現存在不良行為的,及時填寫《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評標評審專家服務行為考核表》(見附件1),做好扣分證據收集并予賦分,扣分建議報監督處匯總、審核。
第八條 專家在履行評標評審職能時,有下列不良行為的,按規定分值扣分:
1.經監管部門核實,專家在評標評審工作中存在明顯錯誤,影響評標公正性的,每次扣10分。
2.評標評審過程中干擾、暗示、誘導或施加壓力影響其他專家獨立評審的,每次扣10分。
3.未事先對投標人(供應商)詢標就否決其投標的,每次扣10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4.評標評審不公正,無充分理由(或理由不實),打過低分或過高分,每次扣10分;出具與事實明顯不符的評審意見的,每次扣10分;造成評標評審結果無效的,每次扣20分。
5.在評標評審中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有不正?,F象,不及時向評標區工作人員報告的,每次扣10分。
6.非因外部原因評標評審效率異常低下,嚴重影響評標評審進程的,每次扣10分。
7.對評標評審結果有不同意見的專家應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并簽字,既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又不簽字的,每次扣10分;專家未按規定提交評標評審報告的,每次扣10分。
8.其他違反評標評審相關規則,每次扣5分;影響評標評審結果的行為,每次扣10分。
第九條 專家違反專家動態管理規定,有下列不良行為的,按規定分值扣分:
1.確認參加評標評審后,應按通知要求按時到達評標評審地點。因故缺席的,每次扣5分,無故缺席的每次扣10分;未在通知要求到達時間1小時前(工作時間)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請假的視同無故缺席。
2.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評標評審或以他人名義參加評標評審的,每次扣20分。
3.將評標評審的相關資料(含摘抄的資料)帶出評標區的,每次扣10分。
4.評標評審遲到超過10分鐘的,每次扣2分;超過30分鐘的,每次扣5分;超過1小時視同無故缺席;評標評審未結束,擅離職守的,每次扣20分。
5.未按評標區管理有關規定存放手機、電腦等通訊工具(含具有通訊功能的智能穿戴設備)和手提包等隨身物品的,每次扣5分;未經允許,在評標區擅自使用除固定電話外通訊工具對外聯系的,每次扣10分。
6.評標評審過程中不服從評標區工作人員管理,隨意進出評標區,或影響評標區工作秩序的,每次扣5分;情節嚴重的,每次扣10分。
7.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招標人(采購人)依法組織復核(復評)的,每次扣10分。
8.無正當理由不參與市公管辦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教育培訓、會議的每次扣5分
9.發生其它違反專家管理制度或評標評審紀律,影響評標評審的行為,每次扣5分;情節嚴重的,每次扣10分。
第十條 專家違背職業道德,有下列不良行為的,按規定分值扣分:
1.拒絕接受或阻撓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監督和執法調查的,每次扣20分。
2.索要明顯超過合理標準的勞務報酬的,或因勞務報酬糾紛怠于履行評標義務,擾亂評標秩序的,每次扣10分;索要合法勞務報酬以外好處或財物的,每次扣20分。
3.接受或索要可能影響其評標公正性的宴請、旅游、娛樂等好處的,每查實認定一次扣20分。
4.專家變換工作單位的,需在一個月內向市公管辦申請辦理信息變更手續,未及時辦理的,每次扣5分。
5.專家向他人透露對投標(響應)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成交)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評審有關的其他情況的,每次扣20分。
6.其他違反評標職業道德,影響評標評審的行為,每次扣5分;情節嚴重的,每次扣10分。
第十一條 專家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由監督處進行調查取證,查證屬實的,報經市公管辦同意后,作出不良行為認定。
不良行為自認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專家,專家自收到認定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可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市公管辦應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答復。
異議期滿未提出異議的,或者經答復維持不良行為認定的,自異議期滿或做出維持認定答復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交給市公管辦審定。
專家不良行為認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以下法律文書中認定的專家行為,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可以直接認定為不良行為并按照規定扣分:
1.行政機關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
3.仲裁機構的生效裁定書;
4.有效的公證文書。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應用
第十三條 專家不良行為實行積分制,每個記分周期為12個月。不良行為積分達到20分的按本辦法第十四條進行處理。不良行為處理期限屆滿后消減20份,其余積分繼續累積,不得消減。
第十四條 專家被認定為不良行為并且記分累計滿20分的,通報批評并暫停6個月專家資格,并記入專家個人信用檔案。
行政處罰禁止其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評標活動的期限長于本條規定的,以行政處罰時限為準。
第十五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專家資格予以注銷:
1.弄虛作假騙取專家資格的;
2.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因違反招標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被取消擔任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資格的;
4.按第十四條規定被累積處理3次的;
5.年齡超過70周歲的。
第五章 考核結果的公開
第十六條 專家被認定有不良行為的,市公管辦向其本人發送《評標評審專家不良行為認定與記錄告知書》(見附件2);累計達10分及以上的,同時通報至各縣(區)公管辦。
第十七條 專家被認定為不良行為并且記分累計滿20分的,公示期為6個月。
被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的,公示期限為2年。
本條規定的公示期限低于行政處罰禁止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評標活動期限的,以行政處罰期限為準。
第十八條 在參加湖州市公共資源電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中,專家存在不良行為的,將其不良行為信息通過"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浙江省·湖州市))"和"湖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予以公示,并推送至省、市相關平臺。
第十九條 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內容主要包括專家姓名、不良行為內容、處理結果、處理依據、處理日期、處理部門和公示期限等。
第二十條 專家不良行為網上公示的,市公管辦可向被公示的專家所在單位抄送公示內容。
第六章 勞務報酬及食宿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評標評審時間從評標評審通知規定開始時間起算,到提交評標評審報告結束。湖州市內(含三縣二區)專家的往返交通費包含在評標評審勞務費中,不再另行支付。邀請湖州地區外異地專家參加評審的,往返交通費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執行。
(一)半天(3小時)500元/人,不足3小時的按3小時計;超過半天的,每超過1小時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過1000元/人。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
(二)論證、履約驗收項目:2小時以內的,300元/人,超過2小時的,每超過1小時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過1000元/人。
(三)同一項目由原評標評審委員會復評、復議的,200元/人,因專家評審錯誤造成的除外。
(四)到達評標評審現場后,項目未進行評審或專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參與評審的,100元/人;項目評審后中止程序的,按實際評審時間計算。
第二十二條 邀請湖州地區外異地專家參加評審的,除參照以上評標評審勞務費標準外,還應按招標人(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由招標人(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向專家支付城市間交通費用。
第二十三條 需要安排食宿的,由招標人(代理機構)、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提供。
第二十四條 專家未完成評標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標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第二十五條 集中采購項目由財政預算安排經費并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其他項目,由招標人(或計入代理費后由代理機構支付)、采購人支付專家勞務報酬。
第二十六條 從省庫抽取專家參加評審的,按照省庫標準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庫外專家、業主代表等其他參評人員在參加評標評審活動時有各種違規行為的,應將其相關的違規事項通報給相應的專家管理部門和其所在單位。因違規事項受到市公管辦通報的庫外專家、業主代表等其他參評人員,情節嚴重的,不再錄用。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1.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評標評審專家服務行為考核表
2.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評標評審專家不良行為認定與記錄告知書
附1
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評標評審專家服務行為考核表
填報人: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專家姓名 | 評審項目 | ||
主要違規事項 | |||
考核扣分建議 | |||
填報部門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
監督處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兩份,一份報監督處,一份填報部門留存。
附2
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評標評審專家不良行為認定與記錄告知書
:
經查,你的以下行為
違反了《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服務行為管理考核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第 條規定,被認定為不良行為,依據《辦法》,擬對你的日??己俗鞒隹鄯钟涗?,經核實,應扣 分。
如對上述不良行為扣分有異議的,根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書后,向我辦進行陳述和申辯。
本辦地址: 郵政編碼:
聯 系 人: 電話:
(蓋章)
年 月 日
接收人意見:
本告知書已于 年 月 日 時 分收到。
接收人簽字:
注:1.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存檔。
2.累計達10分及以上的,通報至各縣(區)公管辦。
抄送:市委辦,市人大辦,市政府辦,市政協辦,市紀委(市監委)。
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1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