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公管辦,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保障招標代理評價工作質量,打造誠信自律服務高效的中介市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建辦市〔2017〕77號)等文件,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制定《湖州市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2021年2月5日
湖州市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工作部署,加強我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工作,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從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入湖州市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開展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用評價,是指評價實施單位遵照相關法律、法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進行記錄、評價、公示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在本市進場從事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是指招標代理機構參與我市工程建設代理業務的項目負責人及輔助人員。 本辦法所稱評價實施單位,是指參與信用評價的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委托代理項目業主等評價機構。 第四條 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負責全市進場開展招標代理業務活動的招標代理機構日常監督、考核及信用評價管理。 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中的代理機構庫和從業人員庫信息由招標代理機構自行維護,實行動態管理。 招標代理機構對公開信用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信用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7日內自行更新。 各區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進場招標活動中招標代理機構的日常監督、考核及信用評價管理,并定期匯總報送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評價結果信息。 第五條 信用評價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遵照本辦法和相關管理規定實施評價,定期公布評價結果。 第六條 招標代理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制。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應具備招標相關的工程技術、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能力,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工程類國家注冊類證書,全市范圍內同一項目負責人同時進場承接依法必須招標代理項目最多不超過5個,每個項目組成員(含項目負責人)不得少于2人。 同一項目負責人同時進場承接時間以電子招標系統備案日為起始時間,以該項目投標保證金退還日為結束時間。 第七條 招標代理活動實行“一項目一合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依法簽訂招標代理書面委托合同,明確項目組成員,并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依法開展招標代理活動。
第二章 評價標準和等級 第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由企業公共信用評價、日??己?/span>、良好行為三部分組成,具體評價內容、評價標準和判定依據詳見附件1、附件2。 第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實行評分制,信用等級按評分分值區間確定,實行動態評價、動態管理。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等級分為五檔,即A、B、C、D、E檔分別對應優秀、良好、中等、較差、差。信用等級與信用評價得分對應關系如下:
第十一條 信用評價由市公管辦在每季度的首月10日,根據招標代理機構上季度參與招標代理業務評價結果進行量化匯總,并公示發布。次年首月根據招標代理機構上年度評價結果(按每季評價結果的25%計算)進行匯總排名,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信用評價程序 第十二條 在本市進場開展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按相關規定開展招標代理業務,并主動接受信用評價。 第十三條 參評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在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站公開信用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信息主要包括:企業基本信息、人員信息、業績信息和信用評價信息等。 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主動簽訂并公開代理業務信用承諾書,信用承諾書通過相關平臺向社會公示,承諾履約情況納入評價指標。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應與所在代理機構依法建立勞動關系,且熟練掌握招投標相關法律規定和政策。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包含其所有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評價信息均統一計入所屬法人企業。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采取企業申報和評價實施單位采集相結合方式獲取。 第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受到縣級及以上相關主管部門(以建設、交通、水利、市場監管、工商等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為準)或行(專)業協會表彰的獎勵信息,應主動將表彰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材料上傳至代理機構信息庫。獎勵信息未申報的,不作為評價依據。 第十八條 代理行為考評對照《湖州市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標準(試行)》(附件1)、《湖州市招標代理機構項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標準(試行)》(附件2),由評價實施單位對進場交易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違規違紀等進行量化考評。各區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評價信息匯總報送。 市公管辦于每季度的首月,綜合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日??己思跋嚓P信息,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上季度代理情況作出信用評價,并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信用湖州”進行公布。
第四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九條 各級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實施分級分類監管,信用評價等級為D及以下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將納入重點監管。 第二十條 市(區縣)公管辦對上一周期公布的信用評價等級A級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給予以下激勵性措施: (一)對其進場辦理招標代理事項提供優先服務; (二)優先安排參與造價等行業管理機構或協會組織的調研、學術研究等活動; (三)優先安排在雜志(包括自辦刊物)、報紙、網站等新聞媒介刊登宣傳; (四)優先提名有關的表彰獎勵活動; (五)建議政府投資項目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時給予適當加分; (六)項目負責人可同一時段代理最多8個交易項目; (七)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公管辦對上一周期公布的信用評價等級為D及以下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可對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對進場招標代理項目辦理事項加大監督力度; (二)從業人員應按規定參加相關培訓教育; (三)作為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代理審慎性參考(重要依據); (四)在各類表彰獎勵中作為審慎性參考; (五)國家或地方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約束性措施。 第二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有被列入聯合懲戒黑名單或嚴重失信名單的,不得在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事代理業務。 第二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結果將共享給省、市級信用管理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推動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等工作中的應用,促進代理機構主動提升招標代理信用評價等級。
第五章 參評主體權益保護 第二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信用評價指標扣分事項有異議的,可自知道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書面形式向評價實施單位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五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在收到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復核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告知招標代理機構。若復核需要延長處理期限的,應當告知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但累計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以書面形式向市公管辦提出申訴,如復核確認評價信息有誤的,評價實施單位應自確認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第二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每季度為一個信用評價周期,周期內累計扣分和加分。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受到考核扣分的,應當認真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意見書面提交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一個信用評價周期結束后,如扣分行為已整改到位,評價扣分清零重新計算;未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評價扣分將延續至下個周期。 從業人員違背招標業務信用承諾等相關行為的,納入湖州市個人誠信碼評價管理。 第二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招標代理活動中有涉及違法犯罪的行為,應移交相關部門另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級公辦管工作人員在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中違法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0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原《湖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招標采購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行為規范考評辦法》同時廢止。
| ||||||||||||||||||||||||